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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 查看详情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查看详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查看详情 >>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 查看详情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江宁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南京市某区。因本案于200...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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